在以下情形下,公有住房的租赁合同可以提前终止: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承租人擅自对房屋进行拆改或改变用途,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承租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承租人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公有住房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承租人故意破坏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这些规定主要依据《合同法》和《民法典》的相关条款,确保出租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促使承租人合理使用和保护房屋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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