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出租房需要以下手续:
租赁双方需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双方应互留对方的复印件资料,承租方需留存房东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出租方需留存承租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出租方需登记并检查室内的家具、电器及设施设备的数量、新旧及使用状况,并抄写相关表底数字(如电表、水表、燃气表等),合同签订前产生的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之后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出租方需移交房屋钥匙、门禁卡、车位等,并在需要时带承租方到物业和当地派出所、居委会进行登记。
租赁双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提交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等文件。
根据当地规定,出租人可能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个税。
如果房屋属于共有房屋、设定抵押的房屋或委托代管的房屋,需要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房屋产权人授权出租的委托书等。
建议在出租房屋前,详细咨询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了解具体的手续和要求,以确保出租过程的合法性和顺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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