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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岁老人工伤后700余天收到调解款 如何破解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困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19 06:51:00    

3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民事调解厅内,62岁的刘平(化名)在民事调解书上签了字。历经700余天的等待,刘平终于收到工伤调解款6万元,他与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至此结束。

超龄劳动者是指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选择继续或再次工作的人员,针对这一特殊群体,北京一中院曾做过调研: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裁判文书统计发现,2020年至2022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理与超龄劳动者相关的劳动、劳务纠纷案件4万余件,其中劳动争议3.6万余件,劳务合同纠纷3000余件,案件上诉率达50%。

北京一中院民六庭副庭长吴博文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梳理这些案件基本情况后发现,企业招用超龄劳动者的岗位大多集中在保安、保洁、餐饮等,从事体力劳动。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认定存在障碍,难以主张加班工资、休息休假、工伤待遇等基本劳动权益以及遭受意外伤害后难以获得误工费等。

2021年9月,58岁的刘平入职某物业公司。2023年1月13日,刘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天在工作中受伤,确诊为桡骨下端骨折,后被鉴定为工伤九级。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为六个月。

工伤发生后,由于物业公司未为刘平缴纳工伤保险费,刘平无法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理赔。2023年7月11日,刘平向公司提交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等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刘平于2023年1月13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后他与公司之间已非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缺乏法律依据,判决公司向刘平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工伤医疗费等共计2.3万余元。

刘平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经北京一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作为常年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吴博文深有感触地表示,“超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后,往往难以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救济”。根据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一般情况下,认定工伤需要以劳动者与用工主体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司法实践中,超龄劳动者会先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或诉讼,确认劳动关系受阻后,很可能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救济。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范围分析,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与劳动关系绑定,只有和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才需为劳动者办理并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由于通常认为,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通常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这也是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聘用超龄劳动者的主要原因之一。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对应的权利义务和保障差别很大。”吴博文表示,劳动者一旦被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就意味着这种用工关系被确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无法得到劳动法保护,相比劳动法,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程度,存在较大差距。

在北京一中院审理的另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何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同样成为办案焦点。

2019年8月,58岁的蒋凡(化名)经人介绍到某公司从事仓库管理工作。为了工作方便,蒋凡在库房附近租当地村民房屋居住。2021年1月31日,蒋凡60岁生日当天,上班途中行走时,被他人驾驶的车辆撞后死亡,对方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蒋凡女儿蒋依(化名)要求确认父亲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该公司为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蒋凡为具备劳动能力的自然人,蒋凡多年前已从原单位辞职,死亡当天刚满60岁,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双方均具备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同时根据蒋凡业务范畴、费用报销、薪资发放等情况,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蒋凡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然而,上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吴博文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双方主体资格、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人格等从属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等方面判断。

吴博文分析说,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蒋凡的具体工作包括仓库的日常管理、设备、道具的盘点及码放,库房防火、消毒等,这些工作均具有长期稳定性,该公司与蒋凡约定,蒋凡负有保守其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同时公司安排蒋凡的工作内容、报销住房费用、按月向其发放劳动报酬,蒋凡休病、事假需向公司申请并获得公司批准,鉴于上述情况,应当认定该公司对蒋凡存在支配性的劳动管理,蒋凡在劳动过程中,对用人单位具有人格从属性,因此,该公司与蒋凡生前存在劳动关系。

在吴博文看来,现行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采用“全有或全无”的划分标准,将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划分为劳动关系和普通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劳动者向用工主体提供的是从属性劳动,则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主要交由劳动法调整;如果劳动者向用工主体提供的是独立性劳动,则双方之间形成的就是劳务、承揽、合作等普通民事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由民事法律体系调整。

在范围看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及我国就业结构问题,超龄劳动者的规模将会越来越大,建议改变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将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脱钩,允许超龄人员单独参加工伤保险,降低用人单位聘用超龄劳动者成本,或采取强制参保模式,要求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

吴博文建议,可以在完全符合规定要件的劳动关系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之间划出一个中间地带或缓冲地带,即“不完全劳动关系”,将不完全符合劳动法律制度的规定,比如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存在支配性劳动关系、用工性质更接近于劳动关系的用工关系置于其中,从而区分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再通过类推适用或者参照适用劳动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基本劳动保护、最低工资保障、职业伤害保障等方面对处于这一地带的劳动者施以劳动法律制度的基本保护。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