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的生育津贴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且需符合国家、省、市的计划生育规定。
通常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产后或术后1年内可申请办理。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包括产前检查、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等费用的报销,具体报销比例和限额依据青岛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针对青岛市户籍的参保女职工,生育一胎给予1000元,生育二胎及以上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参保男职工在配偶生育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时,可以申请,标准按照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顺产生育津贴为9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的缴费基数计发。
生育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即如果补贴低于个人工资标准,则雇主需补足差额。
请注意,以上信息可能随政策更新而有所变化,建议直接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查阅最新的政策文件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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