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代签的追认方式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被代签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其签订合同的行为进行追认。如果在该期限内未作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
追认可以采用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明示方式包括语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进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默示方式则包括被代理人的行为,如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相对人履行,也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如果被代签人追认了代签行为,则代签的合同对被代签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被代签人未追认,则代签行为对被代签人不发生效力。
如果代签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则属于无权代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被代签人的追认或相对人催告后追认才能使合同有效。
如果代签人虽然未经授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签人有代理权,并且被代签人知道他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则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如果代签行为实质上为委托代理,且代签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代为签订合同,即使事后被代理人未作明确追认,合同仍然有效。
综上所述,合同代签的追认需要被代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明确表示同意,否则合同无效。追认的方式包括书面声明、行为表示等,并且追认的效力具有溯及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代签行为应尽量取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并在代签后及时与被代理人沟通确认,以避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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