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规定,以下单位和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1.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3. 中央军事委员会;
4.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5.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6. 外交部;
7. 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8.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这些规定确保了国徽作为国家和民族象征的尊严和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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