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权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享有的,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性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类权利:
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以民事主体的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类权利主要指受赡养权、退休养老金请求权、保险受益人受益权、人身权受侵害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例如专利权人享有的禁止他人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权利。
在《公司法》中,股东会拥有一些专属职权,如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监事,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调整注册资本,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重大战略事项作出决定,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
这些权利通常不能通过转让或继承程序转移给他人,必须由特定的权利人亲自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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