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评估公司需要遵循以下手续和条件:
有2名以上出资人,出资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12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有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机构名称符合要求。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产评估资格申请书。
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
合伙人、出资人简历。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专职人员和人才交流中心签定的人事代理协议、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
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办公场地的证明。
新设立公司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已设立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核查合格。
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审查核实。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资产评估协会出具的审查意见再次审查。
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中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合伙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进行公告(一般不少于7天)。
省级财政部门在征得同级资产评估协会意见后,根据《审批办法》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完成工商注册注册登记后,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持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领取资产评估证书,办理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登记手续。
建议:
在申请过程中,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
与当地财政部门、资产评估协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持沟通,确保申请过程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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