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先行羁押的折抵方法如下: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以上规定意味着,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时,之前羁押的期限可以相应折抵刑期。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仅适用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
2023-05-05 14:38:52
2024-09-01 09:07:00
2024-09-24 09:39:10
2024-11-03 09:20:24
2024-12-06 09:54:31
2025-01-04 18:05:21
2025-01-04 19:38:42
2025-01-04 21:41:42
2025-01-04 23:55:33
2025-01-05 02:4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