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公示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公告必须在征收土地方案依法被批准之后实施。征地方案是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或同时必须上报的材料,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内容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数量、位置、权属以及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公告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均应通过公告方式予以发布。公告内容应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
公告的形式是书面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公告时间至少三十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公告时间至少三十日。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情况说明是必备件。在具体项目审核中,将工作重点放在土地征收批前事项审核环节执行示范文本,如公示审核,坚持必须有所在镇(办事处)、村(社区)公示张贴影像资料,包括公示期限要求是否规范,张贴人员签名是否真实,确保让农民对征收土地情况、相关政策及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综上所述,征地公示需要确保公告在依法批准后实施,内容合法且形式规范,时间充足,并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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