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明确:
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的社会组织,而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下设立的小组,不是一级组织,不具法人资格。
虽然村民小组有时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原生产队)的职能,但它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组织。
村民小组不是一级组织,也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它不是行政组织。
在人民公社解体后,许多地方的村民小组暂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但这不是其长期或固定的性质。
综上所述,村民小组主要是一个群众自治的社会组织,它在村民委员会下设立,不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组织或行政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如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时,它可能具有某种形式的法人资格,但这并不是其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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