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审理使用的文书是 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也有相关规定。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法庭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总结来说,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延期审理都使用决定书,并且有明确的适用条件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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