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限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其固定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通过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通信监控等方式对其行动进行有效监视,同时对其人身自由进行一定限制的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决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
通常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若无固定住处,可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可能包括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通信监控等。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应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监视居住旨在作为一种介于逮捕和取保候审之间的缓冲机制,旨在减少逮捕措施的适用,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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