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在开庭前需要做以下准备工作:
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
认真阅卷,全面分析案情,掌握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
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
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
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
对可能出现证据合法性争议的,拟定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提纲并准备相关材料。
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
如果需要对出庭证人等进行保护,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或者配合工作。
备齐出庭所需的案件卷宗、出庭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示证所需的设备。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中的规范要求着装,佩戴胸徽和制式领带。
充分考虑到案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必要时重新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稳定口供和证人证言。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将使用其证言作为证据的证人名单移送人民法院,并准备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
通过以上准备工作,公诉人可以确保在庭审中能够充分展示证据、应对辩护、维护法律公正,并争取到最有利的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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