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问题应由当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如果土地连续超过一定期限(通常是两年)未动工开发,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涉嫌闲置土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开展调查核实,并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土地使用权人收到通知书后,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调查核实后,如果确认土地闲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并公开相关信息。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处置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处置方式可能包括延长开发时间、改变土地用途或安排临时使用等。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闲置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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