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司法所组织入矫宣告。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和社区矫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和社会活动等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等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
未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
在设区的同一市内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会通过电话通讯、实时视频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积极配合。
未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不得接触其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控告人、举报人,不得接触同案犯等可能诱发其再犯罪的人。
如果法院有禁止令,社区矫正对象不得违反禁止令中的不得接触特定的人,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等。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表现良好,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这些规定旨在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融入社会,预防再犯罪,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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