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 施工合同价款的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的,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的金额。同时,该办法规定,如果承包人提供银行保函来替代预留保证金,保函金额也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因此,保修金的比例上限是3%,这是为了保证施工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减轻其财务压力。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双方可以在3%的基础上约定更具体的预留比例、返还期限及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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