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予以诫勉的方式。
对于涉嫌职务违法或犯罪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可以提出问责建议或直接进行问责。
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监察机关可以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
对于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监察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包括座谈、召集或参加或列席会议、查阅查询相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现场调查、驻点监督、督促巡视巡察整改、谈心谈话等。
包括报请或会同党委(党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畅通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等。
包括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加强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报告、综合分析政治生态状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工作措施、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
包括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等。
包括听取和审查报告,是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各级政府监督其工作部门执行情况的主要方式。
包括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单独检查、联合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等。
对监督对象的普遍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批准。
监督对象将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某些重大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报上级行政机关供其了解情况。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违法的行政机关或领导人、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这些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监察对象和情况灵活运用,以确保监察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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