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传询的时间主要依据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而定,具体规定如下: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若案情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住处进行讯问,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若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对于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综上所述,公安传询的时间主要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及是否涉及拘留、逮捕等措施来决定,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八小时,复杂情况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刑事传唤则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特别重大、复杂情况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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