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需求客观、明确,无需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货物或服务项目。
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邀请招标适用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情况。
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竞争性谈判适用于以下情况:
采用招标的方式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购人通过磋商明确采购需求,供应商根据成本和预期利润竞争报价,最终通过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竞争性磋商适用于需要明确采购需求且供应商可以竞争报价的情况。
采购人向多家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要求供应商回复报价,最终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询价适用于采购需求简单、明确,且供应商数量较少的情况。
在特定情况下,采购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货物或服务。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以下情况: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继续添购等情况,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长期协议,约定在一定时间内按照特定条件进行多次采购。框架协议适用于需要长期合作且采购需求较为稳定的情况。
采购人通过合作创新的方式,与供应商共同研发或采购具有创新性的产品或服务。合作创新采购适用于需要推动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情况。
这些采购方式各有其适用范围和评标方法,采购人应根据具体采购需求和条件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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