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证据是指那些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陈述、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等。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当事人的陈述都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只有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当事人陈述才是直接证据。
例如,能够指出犯罪人是谁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证人的证言,以及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在场人员所作的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言。
如署名的反动标语、被害人所记载的遭受某人侵害的日记、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之间互相通报犯罪准备或实施情况的信件、民事诉讼中的合同、借条、收据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来往信函等。
例如,公共场所安装的监控录像,恰巧将某人行窃的过程录下,依据录像又可以将该人辨认出来,该录像便可以成为直接证据。
如某人随身携带枪支、弹药、毒品等违禁品,这时上述物品以其所处的位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私藏枪支、弹药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从而成为直接证据。
这些证据因其明确性和直接性,在诉讼中通常具有较强大的证明力,能够迅速确定案件的关键事实,为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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