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证据是指 在刑事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进行各种反侦查、反追诉活动所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这种证据与原生的证据相对,是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或侦查活动开始后,通过反侦查手段新产生或发现的证据。
再生证据的特征包括:
再生证据是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形成的,而非在犯罪过程中。
再生证据的形成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掩盖犯罪事实。
再生证据主要来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反侦查行为,如掩盖、销毁犯罪证据,收买证人,串供,包庇等。
再生证据可以反证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逆向反证与推定的性质。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再生证据具有特殊价值,由于其生成方式和切入角度的不同,往往能够帮助侦查机关发现新的线索,使案件出现转机。
为了有效收集和利用再生证据,侦查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如开展心理攻势,运用侦查谋略,以及通过法律允许的侦查手段来获取证据。同时,在收集再生证据时,应注意合法性和合规性,确保证据的合法性,避免因违法取证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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