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的计算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诉讼期计算的主要方面和注意事项:
诉讼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计算方法以邮件上的邮戳为准。
民事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约定有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则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到达之日起计算。
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并在时效期间内行使诉讼权利,以免丧失法律保护。如果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自民法典实施之日起还未满三年的,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
以上信息提供了关于诉讼期计算的详细解释,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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