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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
  • 离婚时约定支付女儿大学期间的一半费用,但却未支付。日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追偿权纠纷案,并依法作出判决。王某与张某于2007年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王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用直到女儿年满20周岁,女儿大学期间的费用双方各付一半。女儿上大学后,张某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
    实时讯息 2025-03-20 17: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