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发票的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具体处罚如下: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减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因此,不给发票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具体处罚金额和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建议商家严格遵守发票管理规定,避免因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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