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散红军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定期定量补助:失散人员根据各地群众不同的生活水平及参加红军的时间长短,一般可在每人每月二十元至三十元的范围内掌握,最低每人每月十五元。从认定为“红军失散人员”身份批准之月起发给。凡已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但标准低于新规定相应标准的,按新标准发给。
一次性慰问金:为纪念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中央将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每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4000元,这笔钱将在今年10月底之前发放到每一位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手中。
医疗减免或优惠政策:对于红军失散人员,各地也一般比照在乡复员军人,给予医疗减免或制定相应的医疗优惠政策。
公费医疗待遇: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医疗无力支付军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优抚对象优待政策: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3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这些政策旨在确保失散红军的生活达到或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并满足其医疗保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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