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权是指 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将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与债务人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进行抵销的权利。这种权利旨在简化债务清偿过程,节省交易成本,并确保债权人在对方不履行债务时能够获得相应的清偿。抵销权可以分为主动抵销和被动抵销,前者是债权人主动提出抵销,后者是债务人在接到通知后提出抵销。
在破产程序中,抵销权的行使受到特别规定。破产债权人可以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不依破产程序而以破产债权在破产分配前相互抵销。这种抵销权称为破产抵销权,其目的在于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实现相互债务的公平清偿。
抵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
1.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2. 债务必须已经到期。
3. 抵销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
4.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且该债务在破产分配前可以进行抵销。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特定情况下抵销权是受到限制的,例如:
1. 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得用于抵销。
2.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除非因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否则不得抵销。
综上所述,抵销权主要是用于 在特定条件下将债权人的债务与债务人的债务相互消灭,以简化清偿程序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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