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申诉应该向 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提出。具体来说:
一般情况下,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应由原来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如果原办案单位已撤销,则由申诉人现在单位复查复议。
如果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且在原党组织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申诉。这样会由上一级党组织承办。
如果对申诉后仍然不服,党员可以继续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特别是对于免予处分的决定,党员可以向下达免予处分决定的纪检机关提出申诉。
县以上(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建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处理党员和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申诉。重要的申诉可以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综上所述,党员申诉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向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或中央提出申诉。如果涉及免予处分的决定,则应向下达免予处分决定的纪检机关提出申诉。
2023-05-05 14:38:52
2024-09-01 09:07:00
2024-09-24 09:39:10
2024-11-03 09:20:24
2024-12-06 09:54:31
2025-01-04 18:05:21
2025-01-04 19:38:42
2025-01-04 21:41:42
2025-01-04 23:55:33
2025-01-05 02:4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