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征收的土地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包括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例如,修建铁路、公路、大型水利工程等。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征收土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基本农田和其他特定类型的土地
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依据《土地管理法》,征收永久基本农田需要由国务院批准。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征收:同样需要国务院的批准。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这类土地包括林地、草地、水域等,其征收也需要国务院的批准。
总结来说,可以征收的土地主要包括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军事和外交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公共事业用地、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成片开发建设用地,以及特定类型的基本农田和其他土地。这些征收行为均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并需得到相应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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