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并不拥有不起诉的决定权,他们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的申请,但最终是否不起诉的决定权在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检察院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律师可以就案件的具体情况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的意见和建议,但最终是否采纳由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来决定。如果检察院认为案件符合上述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之一,或者存在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外,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还需要考虑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其他需要进一步侦查或处理的情况。如果检察院认为案件存在证据不足或其他需要进一步处理的问题,可能会选择起诉或要求补充侦查。
总结来说,律师在不起诉决定中主要起到的是辅助和建议的作用,最终决定权在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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