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是指 公民合法收养的得不到父母抚养的子女。根据1998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养父母与养子女间要有合法的收养关系。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包括:
1. 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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