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具体来说,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是: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因此,复议机关可能是上一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特定授权的组织。具体选择哪个机关进行复议,取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和所涉及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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