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刑罚的执行机关是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具体执行管制的机构包括司法局或司法所,这些机构负责监督、考察、评议和改造罪犯,确保罪犯在管制期间参加劳动和教育改造,但不予以关押。
尽管在过去的法律条文中曾规定公安机关为管制的执行机关,但《刑法修正案(八)》已对此进行了修改,明确将管制的执行机关改为社区矫正机构。
因此,当前管制的执行机关是社区矫正机构,而非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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