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更名证明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包含变更原因及自愿承担由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等内容。
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单位职工或公务员需有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变更更正的证明。
单亲家庭要求变更更正被监护人姓名的,需有亲生父母双方签字的协议或协商一致的意见。
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当地派出所提出办理申请。
如果是14周岁以上的申请人,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在派出所现场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提交材料后,派出所会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上报地方分局进行再次审核。
审核通过后,需要经过所长和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科长的批准。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会获得新名字的临时身份证,等待正式身份证下发。
如果申请人是未成年人,需要父母双方签字的协议或协商一致的意见。
10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需要学校、派出所、分局三级审批,审批时间分别为15天和30天。
超过16周岁的公民改名字需要公证。
最后,回到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打印新的户口本。
以上是申请更名证明的一般流程和所需材料,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公安机关获取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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