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在现场调查之日起 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事故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那么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这并不会影响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可以根据现场调查、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来定责,并将未到场的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
因此,综合上述信息,对方不到场的情况下,交警定责的期限仍然是 最长不超过40日,包括现场调查、检验鉴定以及最终的责任认定书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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