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二胎需要办理的证件和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
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应先通过规定程序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符合条件后再申报。
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应提供第一个孩子的收养证明。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供本人独生子女证及所在单位、村委会(社区)的证明并由乡级调查确认。
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应提供本人残疾鉴定证明及本人残疾证、荣誉证书等。
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应提供解除婚姻关系的有关证明(离婚证及判决书、调解书、协议书等)、初婚证明、丧偶证明及未生育证明等。
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应提供一方丧偶的死亡证明、所在乡镇(街办)计生部门出据的生育二孩证明、二孩准生证以及另一方未生育证明。
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应提供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有关证明(离婚证及判决书、调解书、协议书等)、丧偶证明及生育证明等,并且先通过规定程序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符合条件后再申报。
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应提供男方的户籍迁移证(或者户口本)及女方的独生子女证明或者双女户证明。
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应提供本人残疾鉴定证明及本人残疾证。
户口簿:
夫妻双方及子女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夫妻双方及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各2张。
填写完整后需经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
如果之前已经办理过,需要提供。
如果夫妻中有一方或双方曾经收养过子女,需要提供收养证明。
例如,符合特定条件的夫妻可能需要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残疾证明、荣誉证书等。
建议提前咨询当地乡镇或街道计生办,了解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顺利办理二胎生育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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