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
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
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
在征地租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强占各类农贸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的“菜霸”“行霸”“市霸”等。
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竞标、强迫交易、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涉嫌高利贷非法讨债,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或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
在乡村、城郊、居民社区、娱乐场所,有组织地从事涉“黄、赌、毒、枪”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对矿产资源进行私挖滥采和组织渔船越境捕捞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滩涂养殖中由于划地为界、码头“扒皮”等行为滋生的矿霸、船霸、渔霸等流氓恶势力。
由黑恶势力操控的黑导游,及其引发的强买强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黑恶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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